问题 | 自行补充侦查经验做法 -侦查 |
释义 | 法律分析: 自行补充侦查权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职权之一,特别是在“捕诉一体”改革的背景下,强化检察机关的自行补充侦查权显得尤为重要。 检察机关自行补充侦查权是我国自1979年刑诉法以来,法律一直赋予检察机关的职权,但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行使一直没有引起重视,自行补充侦查制度几乎被虚置。 究其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法律规定不具体。 刑诉法关于自行补充侦查权的规定,只有刑诉法第175条简单的一个条文。 此外,《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下称《刑事诉讼规则》)第380条有类似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遗漏罪行、遗漏同案犯罪嫌疑人等情形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提出具体的书面意见,连同案卷材料一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也可以自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五百六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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