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县人民代表大会对县政府的监督是何种监督 |
释义 | 法律分析: 主要通过以下方式和途径进行监督: 1、听取和审议政府工作报告。 2、审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财政预算。 3、审查政府行政法规、规章、决定和命令。 4、质询和询问。 5、视察、检查和调查。 6、处理公民申诉、控告和检举。 7、对政府组成人员的罢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六十七条 第(六)项 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第一百零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毒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根据宪法的规定,监督法第五条规定:“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实施监督,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这一条规定表明,人大常委会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对其工作进行监督,即工作监督,而不能代替“一府两院”行使行政权、审判权、检察权,不直接处理具体事务。具体事务由“一府两院”依法办理。人大常委会监督的目的,是督促“一府两院”完善机制,改进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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