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灾区孤儿收养条件及程序是什么? |
释义 | 法律分析: 1.申请:收养子女的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按规定提交有关证件、证明材料。 2.审查:收养登记机关在收到有关证件、证明材料的基础上,遵循收养登记的原则及收养法规定的条件,认真审查,严格把关,依法办理。 3.登记:经审核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九条 收养评估流程包括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法律依据: 《收养评估办法》 第九条 收养评估流程包括书面告知、评估准备、实施评估、出具评估报告。 (一)书面告知。民政部门收到收养登记申请有关材料后,经初步审查收养申请人、送养人、被收养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收养申请人将对其进行收养评估。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估的,民政部门应当同时书面告知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 (二)评估准备。收养申请人确认同意进行收养评估的,第三方机构应当选派2名以上具有社会工作、医学、心理学等专业背景或者从事相关工作2年以上的专职工作人员开展评估活动。民政部门自行组织收养评估的,由收养评估小组开展评估活动。 (三)实施评估。评估人员根据评估需要,可以采取面谈、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等多种方式进行评估,全面了解收养申请人的情况。 (四)出具报告。收养评估小组和受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应当根据评估情况制作书面收养评估报告。收养评估报告包括正文和附件两部分:正文部分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等;附件部分包括记载评估过程的文字、语音、照片、影像等资料。委托第三方机构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参与评估人员签名,并加盖机构公章。民政部门自行组织评估的,收养评估报告应当由收养评估小组成员共同签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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