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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撰写一份有子女的离婚协议书的步骤
释义
    离婚协议书的主旨是确定离婚双方的身份信息、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约定以及共同债务和财产处理。离婚协议涉及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和财产债务处理。监护人的确定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指定,应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并在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进行选择。如果被监护人的权益无人保护,临时监护人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组织或民政部门担任。指定的监护人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将承担责任。
    法律分析
    离婚协议书,当事人可以按照以下内容写:
    1、男女双方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和身份证号码;
    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
    3、男女双方必须对一儿一女的抚养问题达成约定,确定一儿一女由谁直接抚养,以及对抚养费达成何种约定;
    4、存在共同债务和共同财产的,双方应当达成约定。
    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结语
    离婚协议的内容包括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自愿离婚涉及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抚养权和抚养费,财产及债务处理涉及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离婚协议是一种混合合同,既涉及夫妻人身关系,也涉及夫妻财产关系。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时,可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人民法院指定,应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进行选择。在指定监护人前,若被监护人的权益无人保护,可由相关组织担任临时监护人。一旦监护人被指定,不得擅自变更,否则将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结婚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法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六十一条 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
    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一节 夫妻关系 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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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4 21:4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