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即使债权人死亡,债务人仍需继续偿还债务。双方的债务不会因为债权人的死亡而终止。原告在诉讼中死亡的,应当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人死后,通常由继承人在继承范围内偿还债务,这不是自然死亡。如果死者有遗产,应该先用它来还税还债。如果还清债务后仍有盈余,可以由继承人继承。债务人死亡后,遗赠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继承人不得继续清偿不足部分。当然继承人自愿继续进行清偿的也是可以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一)一方当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的; (二)一方当事人丧失诉讼行为能力,尚未确定法定代理人的; (三)作为一方当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第一百五十一条 诉讼终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结诉讼: (一)原告死亡,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放弃诉讼权利的; (二)被告死亡,没有遗产,也没有应当承担义务的人的; (三)离婚案件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以及解除收养关系案件的一方当事人死亡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七条 遗产管理人的职责】遗产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清理遗产并制作遗产清单; (二)向继承人报告遗产情况; (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遗产毁损、灭失; (四)处理被继承人的债权债务; (五)按照遗嘱或者依照法律规定分割遗产; (六)实施与管理遗产有关的其他必要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