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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疫情期间员工被隔离无法到岗,如何安排工作?
释义
    关于安排工作,应配合社区的隔离措施,企业应积极与员工沟通工作安排。比如可以安排员工在家办公,提供必要的办公工具,无法安排在家办公,可安排休年假,调休或调剂年度内的休息日,但同时应尽量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风险提示: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疫情期间员工被隔离无法到岗,如何支付工资?
    关于支付工资,在家办公或享受带薪假期的,应正常支付工资。其它情况的,可以与员工协商调整薪酬,签订调整薪酬协议;或协商待岗,签订待岗协议,支付待岗工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70%支付劳动者基本生活费。在家办公期间,交通补助或餐补在家隔离期间可以暂不支付。风险提示: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根据传染病疫情控制的需要,国务院有权在全国范围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权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调集人员或者调用储备物资,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紧急调集人员的,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合理报酬。临时征用房屋、交通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能返还的,应当及时返还。
    疫情期间,中高风险地区员工因被依法实施隔离措施,企业怎么安排工作?
    企业应配合社区的隔离措施,企业应积极与员工沟通工作安排。可安排休年假,调休或调剂年度内的休息日,但同时应尽量保障员工的基本权益。如果员工被隔离在家,能够在家办公的,也可以安排在家办公,劳动者如果提供了劳动,那么用人单位应按照正常上班发放工资。风险提示: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员工被隔离如何处理?
    有三类人员在三种情形下,需要进行带薪处理。第一,对方本身是新冠肺炎的一个感染者;第二,对方是疑似病人;第三,对方为密切接触者。这三类人员,他在隔离治疗期间,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紧急措施的时候,拥有三项权利。第一,员工不能提供正常劳动,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员工在居家隔离期间或医院隔离期间有进行办公,他的全额工资需发放。但是如果是说员工隔离期间,因为没有设备,或是身体不允许,导致没有进行工作。那么单位有两种选择:1、给员工安排年休假,正常发放工资。2、 只发固定部分工资,剔除绩效、餐补、房补、交通补等一系列补贴。第二,在这期间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和41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40条是非员工过失情形。比如员工处于医疗期,不能从事原工作。企业则不能使用这个这个法条去解读。此外企业不能因为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因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而进行辞退。同时也不得利用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进行辞退员工。总的来说,除非你协商一致,只要是员工没犯错误,单位则不能够单方的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劳动合同到期之后,劳动合同也不能够进行终止,需顺延到情形消失。情形消失,指隔离治疗期期间已经完毕,或者是医学观察期结束,或者说政府采取一些个其它的紧急措施已经结束。在这种情况下,企业才能够终止劳动合同。风险提示: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疫情期间企业如何采用灵活的用工方式?如何安排灵活的工作时间?
    因疫情影响,职工不能按期到岗或不能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可以采取共享劳动、非全日制用工、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增强用工灵活性,尽可能减少受疫情影响带来的损失;企业也可以申请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度、延长综合计时制的计算周期、与职工协商优先使用各类假期等方式,结合疫情防控工作需要,灵活安排工作时间。风险提示:国家支持和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传染病防治工作。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完善有关制度,方便单位和个人参与防治传染病的宣传教育、疫情报告、志愿服务和捐赠活动。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居民、村民参与社区、农村的传染病预防与控制活动。
    企业通知复工,员工被政府要求隔离,在隔离或医学观察期间工资如何支付?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职工支付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在2020年1月24日的通知中也对此作了明确。对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应被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工资待遇由所属企业按正常工作期间工资支付。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风险提示: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立即组织力量,按照预防、控制预案进行防治,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必要时,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采取下列紧急措施并予以公告:(一)限制或者停止集市、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二)停工、停业、停课;(三)封闭或者封存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四)控制或者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畜家禽;(五)封闭可能造成传染病扩散的场所。上级人民政府接到下级人民政府关于采取前款所列紧急措施的报告时,应当即时作出决定。紧急措施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该内容由 陆洋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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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15:25: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