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配偶一方死亡,另一方无固定经济来源又没有可供居住的其他住所,那么是可以住在公婆家的,因婚姻关系产生的居住权益并不因夫妻一方去世而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