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户主申请:持有当地户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低保标准且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低保标准的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并如实提供下列有关证明材料及复印件: (1)户口簿、居民 身份证 、婚姻状况证明; (2)民政部门、劳动部门、残联颁发的 伤残 证、指定医院出具的劳动能力状况证明; (3)用工单位或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成员 工资 性收入证明; (4)村(居)委会出具的家庭经营性收入及承包或承租的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的耕地、山林、水面等生产资料数、质量情况证明; (5)学生证、入学通知及学生就读学校的有关证明; (6)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口不在一地的,应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和乡镇政府出具的有关证明; (7)其它证明材料(下岗证、 退休证 、就业状况证明、 养老保险 证明、 医疗保险 证明、 失业保险 证明、有关裁决判决材料等)。 法律客观: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 第十一条 申请最低生活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由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 家庭成员申请有困难的,可以委托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代为提出申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