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遗弃家庭成员,如何界定? |
释义 |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是指未履行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相关司法实践,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无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被视为遗弃罪,属于严重危害的家庭暴力行为。这种情况下,遗弃者可能面临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的处罚。 法律分析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的成员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不履行其应尽义务的违法行为。此处“需要赡养、抚养和抚养的成员”是指家庭中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这里“没有独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备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给予供养,或虽有一定的经济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其他家庭成员照顾的情况。这里的“赡养、扶养、抚养”不仅指物质上的供养,还包括生活上的帮助、照料以及精神上的抚慰。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通知规定:负有扶养义务且有扶养能力的人,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家庭成员,是危害严重的遗弃性质的家庭暴力。根据司法实践,具有对被害人长期不予照顾、不提供生活来源;驱赶、逼迫被害人离家,致使被害人流离失所或者生存困难;遗弃患严重疾病或者生活不能自理的被害人;遗弃致使被害人身体严重损害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等情形,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遗弃“情节恶劣”,应当依法以遗弃罪定罪处罚。 结语 家庭成员间的遗弃行为严重违反了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成员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的规定,对于拒绝扶养年幼、年老、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且情节恶劣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种遗弃行为不仅危害了被害人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也构成了严重的家庭暴力行为。我们应当强调家庭成员之间的互助和关爱,共同营造和谐的家庭氛围,以保护弱势成员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五条 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扶养的义务。 由兄、姐扶养长大的有负担能力的弟、妹,对于缺乏劳动能力又缺乏生活来源的兄、姐,有扶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家庭关系 第二节 父母子女关系和其他近亲属关系 第一千零七十二条 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继父或者继母和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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