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监护人在民法典中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
释义 | 监护人不履行职责需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撤销监护人资格和赔偿被监护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至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监护人应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行事,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职责或侵害被监护人权益等情形,人民法院可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并指定新的监护人。被撤销资格的监护人仍需履行抚养费等负担义务。 法律分析 一、民法典中监护人不履行职责要承担责任吗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的,要承担法律责任。承担的责任包括撤销监护人资格、赔偿被监护人损失等。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五条【监护人履行职责的原则与要求】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 第三十六条【撤销监护人资格】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前款规定的个人和民政部门以外的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第三十七条【监护人资格被撤销后负担义务不免除】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应当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结语 监护人不履行职责将承担法律责任,包括撤销监护人资格和赔偿被监护人损失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和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监护人应按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职责,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如监护人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怠于履行职责或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等行为,人民法院可撤销其监护人资格。撤销后,监护人仍需履行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等义务。请注意以上法律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十九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前,听取未成年人的意见,充分考虑其真实意愿。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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