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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贿受贿罪是否包括性贿赂
释义
    (一)难以区分感情与贿赂的界限。感情是人世间最复杂的因素之一,实践中,“性贿赂”和“真感情”很难区分,感情的变化很频繁,“并且由于性贿赂通常只涉及行贿、受贿双方,是否有情感也只能从当事人的口供中加以自由心证,多次性行为就更难厘清感情因素,当事人若称有情感也难以用证据证明,况且对有情感的理解也不相同,这造成了性贿赂认定的困难”。性贿赂和感情因素本来就有交叉,认定起来很困难,并且由于证据单一性,极易造成伤及无辜的现象,而现代刑法一个基本精神就是宁纵不枉。换句话说,区分到底是性贿赂还是真感情,实践中不具有可操作性。
    (二)违背刑法的谦抑性精神。反对论者认为,与“性”有关的行为属于隐私的范畴,属于道德的范畴,性贿赂入罪可能突破法律对隐私权的保护。在此意义上说,性贿赂应当由道德来调整,不应由刑法来规范。而且,性贿赂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是性行为的自愿性,将自愿的性行为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有可能扩大刑法的打击面,有违刑法的谦抑性的品行。再者,刑法的谦抑性的精神第一要点在于刑法的补充性,只有当通过其他的手段都不能对该行为加以调整之时才动用刑罚这样最严厉的手段和方式。
    (三)司法技术问题。这是反对论者的一个最为重要的理由,在实践中,取证和量刑问题无法解决,而性贿赂入罪的支持论者也没有提出有效的解决办法。我国著名刑法学家马克昌先生认为性贿赂入罪“内涵不确定,缺乏可操作性,定罪量刑都有困难”。首先,由于性行为的隐蔽性很强,造成在实践中取证难度很大,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在性贿赂的案件中,支持性贿赂的证据往往只有当事人的口供,容易形成“孤证”,这种只有当事人口供的案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和最后的处理会造成极大的障碍,甚至会有不法分子通过口供做文章,对司法公正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另一个司法技术难题是量刑问题,我国刑法对贿赂犯罪所规定的的量刑尺度是按照数额计算,在诸如股权等财产性利益的场合,按照股权的实际市场价值计算贿赂犯罪所涉及的贿赂数额的大小。如果将性贿赂入罪,那么如何计算性贿赂的数额是个难题,尤其在性贿赂与财产性贿赂交叉的场合中,全案所涉及的金额,案件的社会危害性程度都是难以认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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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8 2:01: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