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重庆医保报销流程 |
释义 | 该文主要介绍了手工报销的申请流程和时限。参保居民在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之日起,需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手工报销流程。参保居民应在费用结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关资料交到所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周五统一将本周内收取的资料附上人员清单报送区合管中心。区合管中心在收到相关资料并核对无误后签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拨付工作,拨款对象应与原清单中姓名一致。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此后 法律分析 手工报销的申请流程和时限已经明确,参保居民在提交完整的相关资料之日起,需要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手工报销流程(节假日顺延)。 1、参保居民应在费用结算之日起三个月内将相关资料交到所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 2、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周五统一将本周内收取的资料附上人员清单报送区合管中心; 3、区合管中心在收到相关资料并核对无误后签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和拨付工作,拨款对象应与原清单中姓名一致(其中由于资料不齐未予报销的应在清单上注明,报销时限由补充资料收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4、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此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费用报销的参保居民前来领取报销费用。 (四)除以上规定手工报销范围内的就医费用之外,其它参保居民一律实行刷卡就医结算,手工不再予以报销。 明确特病申办流程及时限: 参保居民自提交完整的申报资料至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节假日顺延)完成特病办理流程。具体流程如下: (一)所需资料:特病申请、定点三级医疗机构诊断证明。 (二)申办流程: 1、参保居民应将相关资料及时交到所属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每周五统一将本周内收取的资料附上人员清单报送区合管中心; 2、区合管中心在收到相关资料并核对无误后签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制作好居民医保特病证,并按原清单内人员名单返还资料和特病证给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其中:资料不齐未予办理的应在清单上注明,办理时限由补充资料收齐之日起重新计算。 3、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应在收到特病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报居民前来领取特病证。 三、进一步规范换(补)卡办理流程及时限 (一)居民医保卡无磁(信息正确但无法使用,刷卡时信息为空白),居民可持医保卡在就近的街道社保平台进行加磁。 (二)居民医保卡信息错误或遗失需换卡或补卡的居民,应到所属街道社保平台申请办理手续,自办理换卡、补卡手续之日起15个工作日后到平台领取居民医保卡。具体流程如下: 1、街道社保平台在每周五下午4点以前将本周内申办人信息录入系统; 2、区合管中心在第二周星期一统一提取和核对上周各街道相关申报信息,并在次日将申办相关信息传送给制卡公司; 3、制卡公司在第二周星期五下午4点之前将上周重新制作的医保卡返还区合管中心; 4、各街道经办人员于第三周星期二在区合管中心领取换发的医保卡。申请换发医保卡的居民在第三周的星期四以后领取换发的医保卡,时间不再另行通知。 拓展延伸 重庆医保报销流程及时限的相关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重庆市医疗保险条例》中。根据该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应当持社会保障卡或者身份证、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用清单等有关资料,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手续。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收到参保人员结算资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医疗保险费用结算。 同时,《重庆市医疗保险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每年9月1日至次年的2月28日内,对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情况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已受理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数量、已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数量、未支付的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数量、医疗保险费用结算率等。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重庆医保报销流程应当遵循一定的时限规定。参保人员应当按时提交相关资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结算。同时,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也应当按时公示医疗保险费用结算情况,保障参保人员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四章 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出具 第四十条 委托人对鉴定过程、鉴定意见提出询问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给予解释或者说明。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三章 司法鉴定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身体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或者近亲属到场见证;必要时,可以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对需要进行尸体解剖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死者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见证。 到场见证人员应当在鉴定记录上签名。见证人员未到场的,司法鉴定人不得开展相关鉴定活动,延误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二、证据的调查收集和保全 第四十二条 鉴定意见被采信后,鉴定人无正当理由撤销鉴定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并可以根据情节,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对鉴定人进行处罚。当事人主张鉴定人负担由此增加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人民法院采信鉴定意见后准许鉴定人撤销的,应当责令其退还鉴定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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