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舅舅是外甥的监护人吗 |
释义 | 监护人相关法律规定和权利与义务是本文的主题。监护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或被授权担任被监护人的人,其监护职责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等。监护人应尽义务,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保护工作、将子女的身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通报学校等。 法律分析 舅舅是否是外甥的监护人?答案是否定的。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的监护。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民法典》第二十七条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的义务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负有以下义务: (一)监护人的义务就是要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不受侵犯;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在被监护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时,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因此,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安全是监护人的法定义务和职责。 (二)监护人有义务对子女进行管理和教育,并对其民事侵权行为承担民事责任;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有义务配合学校对其未成年子女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工作;有义务教育子女不单独外出,不做有危险的活动,如游泳、滑冰、爬山等;有义务将子女的身体异常情况和不正常情绪通报学校,避免发生意外;有义务做好子女在脱离学校和家庭期间,如上学、放学路上和节假日的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有义务检查子女是否带有可能造成他人危险或生命安全的物品;有义务教育子女遵守学校纪律和各项规章制度,培养他们从小养成遵守纪律的良好习惯;有义务做好子女的安全教育工作,制止、纠正子女可能会引发人身伤害的想法、做法和习惯。 (三)在实施义务教育中,初中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主要应承担如下义务和责任: 1、必须按时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人学; 2、必须保证适龄的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接受完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不得让他们中途停学; 3、应按规定,交纳政府规定的义务教育杂费;(生活确实困难,无力支付杂费的家庭可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减免)。 4、必须创造良好的家庭教育环境,配合学校教育好子女或其他被监护人,使孩子能健康成长。 三、监护人的权利有哪些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监护人享有如下权利: (一)规定监护人有获酬请求权 纵观各国立法,关于监护人是否因监护行为取得报酬大概有三种类型:一为无偿原则,即法律明文规定监护是无偿的社会义务,监护人无法从中获取报酬,如前苏联和我国;二为有偿原则,即认为监护是一项有代价的职责,履行了职责就应该获得报酬,如美国和瑞士。三为补偿原则,法律规定监护是无偿的,但鉴于监护人付出监护劳动的艰辛及被监护人的财产状况而由监护权力机关决定给予监护人适当的报酬。如德国、法国和日本。 由此可见,像我国实行绝对无偿原则的国家毕竟是少数的。监护人为履行监护制则付出了艰辛的劳动再由其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监护人显然违背了民法公平合理的原则,对经济困难的监护人而言更是如此。长期以往将严重打击监护人的积极性。我国1996年发生的闻名全国的“周璇遗产纠纷案”,其判决结果对监护人黄宗英而言是非常不公平的。 未来立法中,我们应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民法的规定,赋予监护人获得报酬请求权, 考虑实际情况给予监护人津贴或者法院认为适当的报酬,使监护人在精神、物质两方面都能得到一定的补偿或满足,从而充分调动其履行职责的积极性。这样既兼顾了监护人的利益又不至于给国家带来沉重的负担,使监护制度规定更具人性化。 (二)规定监护人的辞任权或拒任权 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 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又能尽量避免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 因此,非监护人享有一般的民事权利。 拓展延伸 监护制度是维护社会家庭关系和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在外甥监护人的职责和限制方面,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不得虐待、歧视被监护人,并且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外甥监护人还应当接受有关行政机关的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监护人的行为进行监督,以保障被监护人的权益。 结语 监护人在保护被监护人方面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但并非所有人都有资格担任监护人。根据法律规定,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其他有监护能力的人可以担任监护人,但需要经过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民政部门的同意。监护人需要履行保护被监护人的生命健康、抚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民事活动、对被监护人进行管理、教育等义务,同时也享有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的权利。监护人有义务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进行教育,并承担民事责任。 法律依据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t第二十二条\t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窃取、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老年人有依法继承父母、配偶、子女或者其他亲属遗产的权利,有接受赠与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抢夺、转移、隐匿或者损毁应当由老年人继承或者接受赠与的财产。 老年人以遗嘱处分财产,应当依法为老年配偶保留必要的份额。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12-29)\t第三十六条\t老年人可以与集体经济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养老机构等组织或者个人签订遗赠扶养协议或者其他扶助协议。 负有扶养义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按照遗赠扶养协议,承担该老年人生养死葬的义务,享有受遗赠的权利。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2006-01-21)\t第八条\t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并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告,由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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