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担任担保人是否有风险? |
释义 | 担保人需具备清偿能力和良好信用,且名下负债不宜过多。银行会对担保人进行资格审查,了解其信用状况。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常用于担保。选择担保人时,应优先考虑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等也可作为保证人。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无效。国际机关不可作保证人。担保人需注意风险,如无力偿还贷款,可能成为代偿人,影响个人征信和未来贷款。 法律分析 名下负债多是不可以给别人担保的,要是办理银行贷款,银行会以担保资格审查的原因去查担保人的征信,了解其近5年的信用状况。 通常担保人要具备稳定的收入来源,个人信用良好。如果查到担保人名下负债多,说明担保人自身的经济状况不佳,还款能力堪忧,属于高风险客户,是不会同意让这类人做担保的。 担保人,是指除债务人之外能够为债务做保证的第三人。比较常见的有一般保证人和连带保证人。 对于担保人的选择,我们往往集中于有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负债中的自然人由于清偿能力的欠缺,我们一般不能将其作为担保人。 担保人的相关规定: 1、清偿能力欠缺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在以保证人订立了保证合同后,又以自己欠缺替债务人偿还的能力而要求免除其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将不会支持该主张。 债权债务中,债权人应当注意债务人选择的保证人是否具有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能力,在选择保证人时,应当优先选择具有清偿能力的担保人。如果选择的担保人的清偿能力不足以偿还债务人的债务,那么此时保证人也应在其承担的保证责任范围内以个人财产进行偿还,而不是直接免除其保证责任。 2、某些企业和团体也是可以充当保证人的: ①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独资企业、合伙企业、联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②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的社会团体; ③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乡镇、街道、村办企业。 3、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也可以作为保证人。 4、未经企业法人书面授权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保证合同应认定为无效。 5、具有公益性质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作为保证人。 6、一般情况下,国际机关不可以作为保证人。 做担保人是有一定风险的,首先当被担保人无力偿还贷款时担保人有可能会作为代偿人,如果担保人还不上,将影响他的个人征信,将来需要在银行里面贷款将受到很大的影响。所以轻易不要做担保人。 结语 担保人的选择至关重要,一般应优先考虑具备清偿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自然人。自然人名下负债多可能导致其经济状况不佳,还款能力堪忧,因此不宜作为担保人。根据相关规定,清偿能力欠缺的保证人不能要求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在选择保证人时应慎重,确保其具备清偿债务的能力。某些企业、团体以及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可以充当保证人,但需注意未经授权的分支机构提供的保证应视为无效。担任担保人存在一定风险,如无力偿还贷款,可能要承担代偿责任并影响个人征信,因此应谨慎选择是否担任担保人。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的,民间借贷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认定民间借贷合同的效力。 担保人以借款人或者出借人的借贷行为涉嫌犯罪或者已经生效的裁判认定构成犯罪为由,主张不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民间借贷合同与担保合同的效力、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依法确定担保人的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 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一般保证,出借人仅起诉保证人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借款人为共同被告;出借人仅起诉借款人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追加保证人为共同被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三章 保证合同 第二节 保证责任 第六百九十四条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保证人拒绝承担保证责任的权利消灭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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