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试用期买卖合同 |
释义 | 试用买卖合同的涵义是:约定买受人先行试用标的物,然后在一定期间内再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间届满,如果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会视为购买。 一、试用买卖的定义 试用买卖的定义是指合同成立时出卖人将标的物交给买受人试用,买受人在一定期限内使用后承认购买并支付价款的买卖。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 二、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 买卖合同双方的权利与义务分别是: 1、出卖人的权利是收取价款,义务是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 2、买受人的权利是获得标的物,义务是及时检验和支付价款。 《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五百九十八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 第五百九十九条规定,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或者交易习惯向买受人交付提取标的物单证以外的有关单证和资料。 第六百二十条规定,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限内检验。没有约定检验期限的,应当及时检验。 第六百二十六条规定,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和支付方式支付价款。 三、标的物作为数物合同怎么解除的 标的物为数物的合同,如果其中一物不符合合同的约定,买受人可以据此提出解除合同。如果不符合约定的物与符合约定的物分离将使标的物的价值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以数物作为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是指多个物在同一个买卖合同中出卖。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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