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为了加强数据资源管理,规范数据处理活动,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数据安全,促进数据依法有序流通和应用,推动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如何收集公共数据?收集公共数据应当分别以下列号码或者代码作为必要标识: (一)公民身份号码或者个人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二)法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三)非法人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者其他识别代码; (四)依据相关数据标准确定的代码标识。政务部门和公共服务组织收集数据时,已经通过有效身份证件验明身份的,不得强制通过收集指纹、虹膜、人脸等生物识别信息重复验证。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数据资源管理、数据流通、数据应用、数据安全和区域合作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八条 国家网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网络安全工作和相关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电信主管部门、公安部门和其他有关机关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网络安全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