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企业职工补缴:规定为本市企业员工后与企业存在连续劳动关系期间,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给职工缴纳社保费用。经法院判决(调解)、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调解)以及劳动监察和社保稽核部门检查的,企业应按生效的法律文书、整改通知书等为职工补缴未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2、个人补缴:个人补缴分灵活就业人员补缴和个体工伤补缴两种情况: (1)灵活就业补缴:要求男性在45周岁以上,女性在40周岁以上,并有河南市户籍,并在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有过工作经历,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参加社保或加费中断的人员,可凭个人身份证申请补缴社保。 (2)个体工商户补缴:要求男性在45周岁以上,女性在40周岁以上,并有河南市户籍,并在2011年6月30日(包含)前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 法律依据:《河南省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所有人员,包括农民工。已经按国家规定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转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 第三条 参保人员跨省或在本省范围内流动就业的,由原参保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参保缴费凭证,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随同转移到新参保地。参保人员达到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时,其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含本息,下同)累计计算;未达到待遇领取年龄前,不得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并办理退保手续;其中出国定居和到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定居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