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被申请人应当履行 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 无正当理由 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复议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二条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或者不履行最终裁决的行政复议决定的,按照下列规定分别处理: (一)维持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变更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由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