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一、被保险人的年龄不符合承保要求:如果投保人在申报被保险人年龄的时候不真实,后期保险人发现该被保险人的年龄根本就不在保险合同规定的范围之内。针对这种情况, 保险人可以解除保险合同,并且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是,这也存在两种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六款规定: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二、年龄不真实,少交保费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且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除此之外,也可以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费和应付保费的比例支付。个人认为本条规定与《保险法》第五十五条中: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比例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相似。三、年龄不真实,多交保费的: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际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该将多收取的部分退还给投保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并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申报年龄不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