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是以交付还是登记 |
释义 | 动产交付除实际交付(一般交付)外,交付还有特别交付,特别交付的方式主要有五种: 一是简易交付。受让人因租赁、借用、保管、雇用、出质等关系已经实际占有该动产,动产转让合同成立,视为出让人实际交付,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二是占有改定。出让人让与动产所有权后,仍继续占有该动产,如改为租用,此时出让人与受让人应订立相应合同,使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以代交付。相应合同的成立,视为出让人实际交付,受让人取得动产所有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动产交付的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特殊动产登记的效力】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