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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驾驶证强制措施未裁决怎么处理
释义
    一、驾驶证强制措施未裁决怎么处理
    公民对行政强制措施有异议的,在申请复议期间未作出决定的,如果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可以中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执行:
    (一)当事人履行行政决定确有困难或者暂无履行能力的;
    (二)第三人对执行标的主张权利,确有理由的;
    (三)执行可能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且中止执行不损害公共利益的;
    (四)行政机关认为需要中止执行的其他情形。
    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行政机关应当恢复执行。对没有明显社会危害,当事人确无能力履行,中止执行满三年未恢复执行的,行政机关不再执行。
    二、行政强制措施的一般程序
    (一)实施前需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二)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实施
    (三)出示执法身份证
    (四)通知当事人到场
    (五)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六)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七)制作现场笔录
    (八)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在笔录中予以注明
    (九)当事人不到场的,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行政执法人员在现场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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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5 19:07: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