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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预售许可证与合同备案号一致吗
释义
    本文主要介绍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相关内容。根据相关法规规定,商品房预售人应在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具体办理程序包括提交相关材料和注意事项,如违规销售需向房管局举报纠正。
    法律分析
    在很多情况下存在差异。
    从积极的角度来看,这可能是建筑物施工编号和门牌号码的差异。开发商可以自编施工幢号,然后拿着它去申请预售证,等到实际签约时,合同上却按公安编的门牌号。造成两者不一致。这属于工作上的瑕疵。
    从坏的方面去想:开发商只拿到销售A、B两幢楼的预售证,却同时销售A、B、C、D四幢楼。这属于开发商违规销售,可举报纠正。
    到底哪个原因,可从房管局处查得。自己结合现场模型、向销售员咨询施工幢号和门牌号编列情况,也能得出结论。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
    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取得了《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和预登记通知单后,在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起30日内,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项目管辖范围的房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手续。
    概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
    2、《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自商品房预售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到商品房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和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备案。”
    3、《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
    办理程序
    房地产开发企业
    应当自联机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市或者区、县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预售登记
    1、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已签字或盖章);
    2、网上打印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签约证明和预售登记申请书;
    3、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原件各一份;
    4、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买受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包括:
    (1)买受人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的复印件;买受人为外省市自然人的,还需提交《暂住证》或《工作居住证》的复印件;
    (2)买受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提交经年检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批准该法人、其他组织成立的文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
    (3)向境外(含港、澳、台)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预售商品房的,还需提交涉外项目国家安全审查批准文件;
    (4)预售已被抵押的商品房,还需提交抵押权人同意预售的材料。
    6、凡境外个人(含港澳台侨个人)购买商品房的,须提供:
    (1)、港澳人员提交有效的《港澳人员来往大陆通行证》和《港澳居民身份证》、华侨提交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和驻在国长期居留身份证件、台湾居民提交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港澳台个人和华侨还需提交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或北京市政府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台湾同胞在京购买多套商品房介绍信》。
    (2)、外国个人提交有效的护照和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境外个人在境内居留状况证明》。
    (3)、各国驻华大使馆、各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的人员提交外交部同意其购房的照会。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规定,预售的商品房必须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而该证书上所载明的“预售许可证书编号”即为预售许可证编号。同时,《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也明确规定,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因此,预售许可证与合同备案号并不一致。
    另外,《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还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的商品房预售项目相符。如果商品房预售合同与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载明的商品房预售项目不符,则该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消费者在购房时应仔细查看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和商品房预售合同,确保两者一致。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 销售条件 第六条 商品房预售实行预售许可制度。商品房预售条件及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办理程序,按照《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预售商品房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收取预付款的,可以并处已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 广告与合同 第二十三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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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9:29: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