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哄抬物价的认定标准是怎样的,哄抬物价属于违法吗?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商家在疫情期间哄抬物价的行为及其特征和应受到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八条,商家有捏造或散布与疫情扩散和防治相关的虚假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可以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如果情节严重,还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营业执照。同时,商家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等行为,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法律分析 1. 捏造或散布与疫情扩散和防治相关的虚假信息,导致群众产生恐慌情绪,进而推高价格预期; 2. 同时采取多种手段哄抬价格; 3. 哄抬价格行为持续时间较长,影响范围较广; 4. 除了哄抬价格之外,还有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5. 在疫情防控期间,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 6. 隐匿或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提供虚假资料; 7. 拒绝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 8. 其他应被认定为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情形。 一、疫情期间,商家哄抬物价该怎么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1、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在依法降价处理鲜活商品、季节性商品、积压商品等商品,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3、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 4、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5、提供相同商品或者服务,对具有同等交易条件的其他经营者实行价格歧视; 6、采取抬高等级或者压低等级等手段收购、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变相提高或者压低价格; 7、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牟取暴利; 8、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 二、哄抬物价行政处罚的特征是什么? 1、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2、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4、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平时生活过程中相应物品价格小幅度上涨都是很正常的,但有个别商家,总是在这种特殊情况下故意积压商品,一些日常生活的必需品,商家所销售的价格已经完全不符合实际情况,对哄抬物价的可通过视频保留相关证据,随后到工商局投诉。 拓展延伸 根据我国《价格法》的规定,哄抬物价是一种违法行为。那么,哄抬物价认定标准是什么?商家是否违法呢? 根据《价格法》第十八条的规定,经营者定价行为不具有价格欺诈、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的情形,包括:销售鲜活商品、处理有效期限即将到期的商品或者其他积压的商品、季节性降价以及因清偿债务、转产、歇业降价销售商品。 但是,如果商家在销售商品时,捏造事实、隐瞒真相,或者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商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下,就属于哄抬物价的违法行为。此外,商家还需满足以下条件:捏造、散布虚假信息,或者在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商品价格出现异常波动的情况下,有哄抬物价的言行或者行为。 因此,商家在经营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商品价格的合理性,不得哄抬物价。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结语 在疫情期间,商家哄抬物价是一种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商家哄抬物价的行为包括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利用虚假的或者使人误解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等。如果商家有两次以上哄抬价格违法行为,或者隐匿或毁损相关证据材料或提供虚假资料,或者拒绝配合依法开展的价格监督检查,就属于情节较重或情节严重的情形。对于商家哄抬物价的行为,相关部门可以采取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法律依据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2011-01-08)\t第二条\t本规定适用于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和与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以下简称商品和服务)。 前款规定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公布、调整;其中实行国家定价的,按照国家定价和国务院有关价格管理的规定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方的实际情况,在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的基础上,决定适当增加与本地方居民生活有密切关系的商品和服务的项目,予以公布,并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2011-01-08)\t第十二条\t对外地产品或者服务设定歧视性收费项目、规定歧视性价格,或者实行歧视性收费标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和价格部门查处,撤销歧视性收费项目、价格或者收费标准。 广告法(2021-04-29)\t第五十六条\t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可以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 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前款规定以外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其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或者作推荐、证明的,应当与广告主承担连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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