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问题 | 在异地设立分公司工商登记注册需要带的证件和资料 |
| 释义 | 异地办分公司还是比较容易的: 1、母公司决策层有建分公司的决议,到建分公司的所在地工商局办理名称预登记(要特别提醒的是此时名称申请表填写的内容必须与后面分公司设立申请表所填内容要一致,不然就非常麻烦了,这是最新新的规定) 2、准备好材料:母公司章程与执照复印件(别忘了加盖公章)、法人委托书(要有委托事项与权限,经办人的身份信息)、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件与身份证信息; 3、分公司场地证明(自有房要有产权证,租赁房要有租赁合同,非城镇用房要有指定政府的证明); 4、经营范围根据国家现行规定,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超过母公司就可以,但你作为分公司(不能独立核算),不具备资质条件,如果经营范围涉及许可证经营的项目,你分公司不能与母公司一样的经营范围,你的经营范围只能是为母公司承接业务, 5、最后提醒一点:分公司设立后,你要持分公司执照到母公司所在地工商部门去备案。 一、成立分公司需提交哪些材料 1、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公司设立登记申请书》(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公司章程(法定代表人签署); 4、公司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租赁房屋提交租赁协议原件或复印件以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未取得房产证的,提交房地产管理部门的证明或者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出租方为宾馆、饭店的,提交宾馆、饭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6、公司出具的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均应由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 二、子公司的设立程序是什么? 1、《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企业设立登记申请表》、《投资者名录》、《企业负责人登记表》、《企业经营场所证明》等表格; 2、《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及《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指定(委托)书》; 4、总公司拨款证明; 5、公司对分公司负责人的任命文件,负责人不是本地的需要提供暂住证复印件; 6、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7、总公司章程(应提交经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己加盖登记机关菱形章的章程)复印件; 8、公司拨付给分公司使用的资金数额证明文件; 9、经营范围涉及前置审批项目的,应提交有关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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