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当时的情况国家并不希望人们多生孩子,这是因为当时人口增加的速度过快,而国家在当时的经济又没能完全发展起来,过多的人口必然会导致国家的经济压力进一步增加,为了防止人们多生孩子,国家对家庭的生育状况进行了一定的限制,如果一些家庭生了多个孩子,就需要按照相应的标准向国家缴纳一笔费用,这笔费用也被称为国家的抚养费,然而这笔费用也是非常高的,这也使得很多家庭不敢多生孩子。在城市地区这项政策大多数家庭都能很好地执行,可一些农村地区对于这项政策的概念并不深,对于他们而言生多个孩子是一件很正常的事情,一单多生就要面临着国家的处罚,对于收入并不高的农村人民来说这样的处罚他们难以支付,在那个时候很多农村家庭为了逃避处罚跑到外地,甚至因为要交罚款而导致家庭状况更加糟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