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失业人员应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待遇; 2、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自受理申请的,对申领者的资格进行审核认定,并将结果及有关事项告知本人; 3、经审核合格者,从其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发失业保险金并按月发放。 法律依据: 《失业保险条例》段茄第十七条 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握陪察期限可以乱盯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