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伤认定标准内容简介 |
释义 | 工伤范围和视同工伤的主要内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工伤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的事故伤害、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中的事故伤害、履行工作职责时的意外伤害、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的伤害、上下班途中的交通事故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视同工伤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中的突发疾病死亡、抢险救灾中的伤害、军队服役期间的伤残复发等情况。根据具体情形,享受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分析 【工伤范围】《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视同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 (一)项、第 (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 (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结语 工伤范围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从事预备性或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患职业病、工作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伤或发生事故下落不明、上下班途中受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火车事故伤害,以及其他法律规定的工伤情形。视同工伤的情况包括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伤,以及军队退役人员旧伤复发等情况。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在符合以上情形时,将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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