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在职员工兼职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及赔偿问题 |
释义 | 在职员工下班后兼职时受伤,如果与兼职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为工伤,应该找兼职单位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主在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如果员工从事兼职时受伤,要根据与兼职单位的劳动关系类型来确定赔偿责任的承担方。 法律分析 一、在职员工下班后兼职时受伤算工伤吗找哪间公司赔偿 在职员工下班后兼职时受伤的,如果与兼职的用人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应该找兼职的单位赔偿。 二、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员工从事兼职后时受伤的,如果和兼职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可以认定为工伤,找兼职单位赔偿。 如果建立的是雇佣关系,不属于工伤,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员工从事兼职时受伤,如果与兼职单位建立了劳动关系,可以认定为工伤,应该找兼职单位赔偿。如果建立的是雇佣关系,则由雇主承担赔偿责任。根据具体情况,您可以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向相应的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修正):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四十三条 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一)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二)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三)拒绝治疗的。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三章 工伤认定 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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