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乡镇副镇长选举差额还是等额 |
释义 | 增选副镇长,是实行等额选举还是实行差额选举,法律没有规定,建议按照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实行差额选举。具体办法由镇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选举办法规定。 根据我国现行选举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如下: 1、全国人大代表和地方各级人大代表的选举一律实行差额选举。具体的差额幅度由选民直接选举的代表候选人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三分之一至一倍;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大代表候选人的名额,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五分之一至二分之一。 2、人大常委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大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至3人,人大常委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十分之一至五分之一。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地方组织法》 第二十一条 省、直辖市、县、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原选举单位的监督;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选民的监督。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单位和选民有权随时撤换自己选出的代表。代表的撤换必须由原选举单位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或者由原选区选民大会以出席选民的过半数通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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