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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监护人是谁的小学生正在就读吗?
释义
    小学生的监护人根据《民法典》规定,首先是父母。如果父母已故或无监护能力,监护人可以是祖父母、兄姐、其他愿意担任的个人或组织。学校不在监护人范围内。监护人可能不适合的情况包括年老、疾病、残疾、繁忙等。建议规定监护人可以辞任或拒任的正当事由。无监护人时,社会和国家负责,单位、居委会、村委会或民政部门可以担任监护人。父母是未成年的首位监护人,即使离婚,仍需承担未成年人的责任。
    法律分析
    一、正在就读的小学生的监护人是谁
    根据《民法典》
    第二十七条,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祖父母、外祖父母;
    (二)兄、姐;
    (三)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首先未能年的监护人就是他的父母,监护是一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关系,监护制度中的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监护人的权利义务(责任),监护人的协议确定、指定、变更等问题都作了严格的规定。但法律并没有把学校列为在校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
    《民法典》规定的监护人有以下三种情况: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包括、成年子女、配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和朋友。这些人虽然与近亲属不同,没有必须担任监护人的法律上的义务,但是,有些是自愿承担监护责任的,经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同意,可以担任监护人。如果没有上述监护人,则由社会和国家负责,由所在单位或者居委会、村委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二、哪些情况下监护人已经不适合?
    监护人由于智力、体力的相对欠缺或其他客观原因而难以为继监护职责时,法律应赋予其辞任权或拒任权。总结各国立法关于辞任或拒人的正当事由包括监护人年高、疾病、残疾、远离被监护人或已担任多项监护事务,及社会工作过于繁忙等等。鉴于此,建议我国规定监护人如有以下事由时可以要求辞任或拒任:
    1、年满六十五周岁
    2、有疾病或残疾难以正常履行监护职责
    3、因照顾老人小孩或者患病配偶家务特别繁忙
    4、已经承担两个以上监护责
    5、现役军人或担任政府要职公务繁忙等等。
    这样既有利于减轻监护人的负担,又能尽量避免因监护人的原因使被监护人的权益受损。
    最后,监护人的构成中,学校不在这个范围内,未成年的监护人一般都是父母,父母是未成年的第一顺位监护人,如果父母不在会考虑其他亲属,即使父母双方离婚,父母依然是未成年的的监护人,依然要承担负责未成年的安全、教育、生活等问题。
    结语
    根据《民法典》,小学生的监护人应为其父母。如父母已故或无监护能力,监护人可由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组织担任,但需经相关部门同意。学校并非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法律并未将其列为监护人。监护人的辞任或拒任权应赋予智力、体力不足或其他客观原因难以履行监护职责的人。建议规定监护人在满65岁、患病或残疾、繁忙等情况下可要求辞任或拒任,以减轻其负担并保护被监护人权益。总之,父母是未成年人的首位监护人,即使离婚,父母仍应承担保护未成年人安全、教育和生活等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八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能适应校园生活的残疾未成年人就近在普通学校、幼儿园接受教育;保障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未成年人在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办学、办园条件,鼓励和支持社会力量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三章 学校保护 第二十六条 幼儿园应当做好保育、教育工作,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实施启蒙教育,促进幼儿在体质、智力、品德等方面和谐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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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4 22:16: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