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不起诉的刑事案件有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犯罪已经超过追诉时效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根据法律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等。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七条 对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应当保障未成年人行使其诉讼权利,保障未成年人得到法律帮助,并由熟悉未成年人身心特点的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承办。 《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七十八条 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