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延长土地使用权期限。这种情况的话可以由房屋业主联名来向当地的国土资源局提出申请,补交土地出让金,当然这个价格应该低于同类的土地出让金的价格,类似于成本价和市场价的差额。如果是根据规划需要,国家需要收回土地和地上建筑物的。那么业主也可以得到相应的经济补偿,用类似拆迁安置的办法解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五十九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续期及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归属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 第二百一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一) 居住用地七十年(二) 工业用地五十年(三)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 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 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 第二百四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者可以申请续期。需要续期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二章的规定重新签订合同,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