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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留置权保管合同可否作为担保
释义
    留置权保管合同一般适用。根据法律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如果寄存人未支付相应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
    一、合同包含双务合同吗
    保管合同属于双务合同。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第八百八十九条规定,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当事人对保管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无偿保管。
    二、保管合同纠纷诉讼需要收集哪些证据
    保管合同诉讼纠纷要提供的证据有:
    1、证明当事人(原、被告或第三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2、证明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证据;
    3、证明保管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明;
    4、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等。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规定,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三、寄存人应该怎样支付保管费?
    寄存人支付保管费的方法是:
    1、寄存人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的期限向保管人支付保管的费用;
    2、对保管费用的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寄存人应当在领取保管物的同时将保管费用支付给保管人;
    3、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费用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八十八条
    保管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寄存人到保管人处从事购物、就餐、住宿等活动,将物品存放在指定场所的,视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或者另有交易习惯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零三条
    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或者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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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23:0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