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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保管合同有没有留置权
释义
    留置与质押是两种不同的担保方式。留置权是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质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留置权的占有的条件是债权事先占有担保物,而质权的占有的条件是债权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留置权的法律关系客体仅为动产,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和财产权利。在权利的实现方面,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法律分析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保管合同中约定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报酬,以及支付报酬的数额、方式和地点等。当事人有此约定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报酬,即保管费。所谓“其他费用”是指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对“其他费用”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当事人约定是有偿保管,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已经包括于报酬(保管费)之内;当事人约定是无偿保管,但可以约定寄存人应当支付为保管而支出的实际费用。如有此约定,寄存人应依约定行事。即使无此约定,按照公平原则,寄存人也应当支付为保管而支出的实际费用。
    二、债权人有留置权的包括哪些合同
    1、加工承揽合同。根据《民法典》规定,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或者材料费等价款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2、基本建设合同中的建筑安装承包合同。指从事建设建筑安装工程过程中,建设发包方与承包方之间,为完成特定的建筑安装工程任务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关系而订立的台同。3、保管合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寄存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保管费以及其他费用的,保管人对保管物享有留置权,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4、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承运人将托运的货物运到指定地点后,托运人在一定期限内始终不给付运输费用,那么承运人可将托运的货物留置,折价或变卖求偿。
    三、留置与质押的区别是什么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拓展延伸
    留置权与质押权是两种常见的担保方式。留置权是指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以保障自己的债权。质押权是指当债务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将债务人的动产作为担保,向债权人提供债务的保证。
    这两种担保方式的主要区别在于留置权人可以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而质押权人则无权留置债务人的动产。这是由于质押权是一种担保方式,而留置权则是一种保全方式。
    此外,留置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质押权人则需要通过诉讼或者拍卖等程序才能实现债权。
    在实际操作中,留置权与质押权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使用。如果债务人拥有动产,并且债权人能够提供相应的担保,那么债权人可以选择留置权或者质押权来保障自己的债权。
    结语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保管合同中约定寄存人向保管人支付报酬,以及支付报酬的数额、方式和地点等。当事人有此约定的,寄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管人支付报酬,即保管费。所谓“其他费用”是指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实际支出的必要费用。法律对“其他费用”的处理有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当事人约定是有偿保管,保管人为保管保管物而实际支出的费用已经包括于报酬(保管费)之内;当事人约定是无偿保管,但可以约定寄存人应当支付为保管而支出的实际费用。如有此约定,寄存人应依约定行事。即使无此约定,按照公平原则,寄存人也应当支付为保管而支出的实际费用。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留置其动产以迫使债务人清偿债务,并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押权是指债务人将其动产或权利移转给债权人作为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留置与质押在成立的条件、占有的条件、法律关系的客体以及权利的实现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 保管合同 第八百九十四条 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章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八十六条 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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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7 1:20: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