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福建婚假规定是怎样的 |
释义 | 一、福建省新劳动法规定的婚假 (1)原福建省婚假规定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天法定婚假)。 3、结婚时男女双方不在一地工作的,可视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4、在探亲假(探父母)期间结婚的,不另给假期。 5、婚假包括公休假和法定假。 6、再婚的可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 (2)修改后的计生条例里,“晚婚”、“晚育”这两个词消失,成为了历史。以前只有晚婚才能享受的15天婚假,现在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都能享受十五日的婚假。 二、福建省产假规定第四十一条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享受婚假十五日;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婚假、产假、照顾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晋升。妇女怀孕、生育和哺乳期间,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享受特殊劳动保护并可以获得帮助和补偿。条例修改前的规定为:第一胎:符合晚育(女方24岁以上或者男方30周岁以上)、而且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女方产假为135~180天。没有关于二胎产假的规定,大家一般参照《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98天的产假”。 三、再生育政策(哪些人经批准可以有三个孩子) 1、两个子女中有残疾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医学上认为夫妻可以再生育的; 2、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没有子女,或者双方再婚前各有一个子女的; 3、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没有子女,另一方已有一个子女,双方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 4、夫妻双方均为独生子女的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夫妻一方为汉族,一方为少数民族,汉族一方到少数民族一方落户,居住在少数民族乡、村五年以上,所生子女按有关规定定为少数民族的,适用这一款) 5、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本条例规定要求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批准并发给生育服务证。福建婚假规定由晚婚才可享受十五日的晚婚假改成凡是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都能享受十五日的晚婚假,产假也随之延长,而且婚假、产假期间都是带薪休假,产假期间对于男方也给予了一定的照顾期,这极大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