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未成年人监护人的类型分类及其规定 |
释义 | 未成年人监护人设定类型及权利义务概述,监护人包括法定、委托和指定监护人。监护权涵盖人身和财产监护,包括住居所指定、交还请求、同意身份行为、抚养义务、教育监督等。监护权终止情形有被监护人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能力、死亡以及法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分析 一、未成年人监护人设定类型有哪些? 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和被监护人都是由法律所规定的监护称为法定监护,父母是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 委托监护人:委托监护是指通过委托监护合同而设立的监护。 指定监护人: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 二、监护权包括哪些权利? 1、人身监护权。 (1)住居所指定权。未成年人不得随意离开监护人指定的住所和居所。此权利由监护人行使。对于精神病人,亦同。 (2)交还请求权。当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被人劫掠、诱骗、拐卖、隐藏时,监护权享有请求交还被监护人的权利。 (3)被监护人身份行为以及身上事项的同意权。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不能独立行使身份行为和独立决定身上事项,必须经监护人同意,方能行使。如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职业的许可,法律行为的补正等,都由监护人为之。 (4)抚养义务。这一义务源于亲属权的义务,监护人应当为被监护人提供扶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等费用,但被监护人有财产的除外。对被监护人无法定扶养义务之人,不承担此项义务。 (5)对被监护人监督、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被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其教育、监督的权利和义务,与亲权的内容相同;被监护人是精神病患者的,监督的权利义务有特殊的内容,除了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不受侵害外,还负有监督精神病人不得侵害他人的权利。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监督不力,被监护人侵害他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监护人应承担赔偿的义务。 (6)对于精神病人的特定护养、救治义务。应根据具体情况,对被监护人进行医治,促使其康复。 2、财产监护权。 监护人应全面保护被监护人的财产权益。其主要内容为:对被监护人财产的管理权。监护人管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三、监护权终止情形有哪些? (一)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三)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四)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结语 未成年人监护人设定类型包括法定监护人、委托监护人和指定监护人。监护权涵盖人身监护权和财产监护权。人身监护权包括住居所指定权、交还请求权、同意权、抚养义务、监督教育权利和义务,以及特定护养救治义务。财产监护权主要涉及财产的管理权。监护权终止情形包括被监护人取得或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监护人死亡,以及法院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六章 政府保护 第九十三条 对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部门可以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也可以交由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或者儿童福利机构进行收留、抚养。 临时监护期间,经民政部门评估,监护人重新具备履行监护职责条件的,民政部门可以将未成年人送回监护人抚养。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2018修正):第八章 法 律 责 任 第七十三条 老年人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害人或者其代理人有权要求有关部门处理,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人民法院和有关部门,对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的申诉、控告和检举,应当依法及时受理,不得推诿、拖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七章 司法保护 第一百零八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严重侵犯被监护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或者撤销监护人资格。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继续负担抚养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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