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词典首页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问题:

 

问题 股份公司增资的作用与影响
释义
    股份公司增资的目的是为了筹集经营资金、保持运营资金、调整股东结构、提高公司信用和获得更高利益。增资扩股是一种股权融资行为,具有法律特点包括原股东优先认缴权利、严格的程序要求和可能引起控制权变化。
    法律分析
    一、股份公司增资的目的有哪些?
    股份公司增资的目的有:
    (1)筹集相关的经营资金;
    (2)保持现有运营资金,减少股东收益分配;
    (3)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
    (4)提高公司信用,获得相应的法定资质;
    (5)让企业获得更高的利益。
    同时增资还能扩大注册资本,可以提高在银行的有关信用,另外如果是进行了新的引进股东投资,一般会溢价来发行股票,多于面值的部分可计入资本公积,价值上升,从而使得公司地位提高,另一方面也引入了发展资金,同时也增强了股份公司对投资人的吸引力。
    二、公司增资扩股的一般特点
    增资扩股作为公司经营中常用的融资方式,一般具有以下法律特点:
    (1)增资扩股是一种股权融资行为。
    增资扩股不仅增加了公司的注册资本,而且还增加了公司的股东人数。公司通过增资扩股方式融入资金,既可以保障公司对资本的需要,又不会给公司经营带来较大的财务负担而投资人通过投资入股,加入公司成为公司的新股东因此,增资扩股既是资金结合行为,又是包含人的结合的公司组织行为。
    (2)原股东对新增资本享有优先认缴的权利。
    确立原股东优先认缴的权利,一方面有利于维护有限公司的人合性;另一方面有利于维护原股东的利益。在增资扩股的时候,需要对增加份额进行定价,如果定价过低,新股东将分享公司未发行新股前所积累的盈余,稀释原股东的权益。优先权是保护股东权利不被稀释的一种快捷的自动手段,因此,为了保护原股东的利益,需要赋予原股东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购的权利,使原股东享有相应的盈余。
    (3)《公司法》对增资扩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
    如前文所述,增资扩股决议必须要经过公司股东会2/3以上表决权通过,原股东有优先认缴新增资本的权利。
    (4)增资扩股可能会引起控制权的变化。
    新股东的加入会引起公司股权结构的变化,对公司既有的权力格局产生影响,甚至引起公司控制权的变化。投资人可以分为战略投资人和财务投资人。战略投资人以取得公司的控制权为目的,财务投资人虽然以追求投资利润为目的,但是也可能在无意之中影响公司的控制权。
    结语
    股份公司增资的目的有多个,包括筹集经营资金、保持运营资金、调整股东结构和持股比例、提高公司信用和法定资质、获得更高的利益。增资扩股还能扩大注册资本,提高银行信用,增加公司地位,吸引投资人。增资扩股作为常用的融资方式,具有股权融资行为的特点,原股东享有优先认缴权利,保护股东权益。《公司法》对增资扩股有严格的程序要求,可能引起控制权的变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 设 立 第八十六条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v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二节 股 份 转 让 第一百四十二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
    (六)上市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上市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上市公司因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第一节 股 份 发 行 第一百三十四条 公司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公开发行新股时,必须公告新股招股说明书和财务会计报告,并制作认股书。
    本法第八十七条、第八十八条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公开发行新股。
    
随便看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

 

Copyright © 2004-2022 uianet.net All Rights Reserved
更新时间:2025/1/31 10:4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