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学生劳动法权益保障 |
释义 | 学生不受劳动法保护,但受《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保护。校内实习属劳务关系,单位需支付劳务报酬及人身损害赔偿。勤工俭学、培训型实习非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就业型实习需签劳动合同,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业余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无需劳动合同。 法律分析 学生不受劳动法保护,虽然不受劳动法保护,但却受《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保护。在校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实际上属于劳务雇佣关系。用人单位还是需要按照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如果学生因工受伤,单位需要按照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等。 如果不以就业为目的的勤工俭学,培训型实习,可以不视为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对于在校生已经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且在用人单位为今后在该单位就业进行考察了解的就业型实习,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双方的关系受劳动法的调整,劳动者的工资不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以及转正后工资的80%。 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不视为就业,未建立劳动关系,可以不签订劳动合同。 拓展延伸 学生劳动法实践与法律援助 学生劳动法实践与法律援助是为了保障学生在劳动领域的权益而展开的一项重要工作。在学生劳动法实践中,学生可以通过参与实际劳动案例的解决过程,了解劳动法的具体应用和实践操作。同时,法律援助机构也发挥着重要作用,为学生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法律教育等服务,帮助他们维护自身权益。通过学生劳动法实践与法律援助的结合,学生可以增强对劳动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提升自身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这不仅有助于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也有利于促进劳动法的有效实施和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结语 学生劳动法实践与法律援助的结合,旨在保障学生在劳动领域的权益。学生虽然不受劳动法保护,但仍受《民法典》及其司法解释的保护。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实际上属于劳务雇佣关系,单位需按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培训型实习,不视为劳动关系,但就业型实习需签订劳动合同,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的80%。学生劳动法实践与法律援助的结合,有助于提升学生的法律意识和维权能力,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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