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积金继承公证手续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公积金继承公证手续的内容,包括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开具的《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经办人签字,并留单位电话,加盖公章。被继承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查询清单,经办行盖章。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和法定继承人中有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如有下落不明的,提交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司法文书。涉及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继承的,受益人提交经公证的或经 法律分析 一、公积金继承公证手续 1. 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开具的《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经办人签字,并留单位电话,以便于后续沟通,同时加盖公章(表格式样由公证处提供)。 2、被继承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查询清单,经办行盖章。 3、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到公安部门办理的死亡调查表式样由公证处提供,下同),法定继承人(父母及其配偶、子女)中有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如有下落不明的,应提交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司法文书。 4、涉及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继承的,受益人提交经公证的或经有关部门认定有效的法律文书;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明,并出席公证现场。 5、按法定继承时,所有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应携带户口本及身份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住址页及本人页、A4)到公证员面前表示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见。如果放弃继承而不能到场,由经办继承人提供弃权人经公证的有关材料(放弃继承声明书);如继承而无法亲自办理,可由受托人持该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图章、亲自签署的委托书等材料代为办理继承公证手续。 二、继承公积金必须公证吗 不是的,司法部取消了继承中强制公证的相关规定,所以继承公积金时,公民可以选择公证继承,也可以不公证。但是否要公证,需要到公积金管理处问一问程序和需材料,如果公积金管理处要求公证,可以向他们索要依据。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答房公积金回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三、办理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根据《公证法》第十一条,办理继承权公证,申请人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一)法定继承应提交: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 3、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法定继承人中已死亡的要提供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应提供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 5、被继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况证明; 6、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7、继承人放弃继承权应到公证处发表声明放弃,在外地发表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 (二)遗嘱继承应提交: 1、前款应提交的1至5项的证件及材料; 2、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有效遗嘱; 3、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供执行人的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结语 公积金继承公证手续需要提交被继承人及其配偶所在单位人事或组织部门开具的《继承权公证亲属关系证明表》,经办人签字,并留单位电话,以便于后续沟通,同时加盖公章(表格式样由公证处提供)。被继承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查询清单,经办行盖章。被继承人死亡证明(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到公安部门办理的死亡调查表式样由公证处提供),法定继承人(父母及其配偶、子女)中有死亡的,提供死亡证明(医院或公安部门出具),如有下落不明的,应提交法院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的司法文书。涉及遗赠扶养协议或遗嘱继承的,受益人提交经公证的或经有关部门认定有效的法律文书;有遗嘱执行人的,提交其身份证明,并出席公证现场。办理继承公证需要提交法定继承人应携带户口本及身份证的原件以及复印件(户口本住址页及本人页、A4)到公证员面前表示继承或放弃继承的意见,如果放弃继承而不能到场,由经办继承人提供弃权人经公证的有关材料(放弃继承声明书);如继承而无法亲自办理,可由受托人持该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图章、亲自签署的委托书等材料代为办理继承公证手续。不是的,司法部取消了继承中强制公证的相关规定,所以继承公积金时,公民可以选择公证继承,也可以不公证。但是否要公证,需要到公积金管理处问一问程序和需材料,如果公积金管理处要求公证,可以向他们索要依据。 法律依据 军人地位和权益保障法(2021-06-10)\t第五十条\t国家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予以住房优待。 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保障性住房的,或者居住农村且住房困难的,由当地人民政府优先解决。 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前款规定情形的,当地人民政府给予优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四十二条\t人民法院在分割遗产中的房屋、生产资料和特定职业所需要的财产时,应当依据有利于发挥其使用效益和继承人的实际需要,兼顾各继承人的利益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2020-12-29)\t第三十七条\t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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