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到公证处办理继承人公证 |
释义 | 如何办理继承权公证 一、当事人可就继承被继承人某项遗产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也可以就继承被继承人数项遗产一并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 二个以上当事人继承同一遗产的,应当共同向一个公证机构提出公证申请。 二、当事人申请办理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当事人的身份证件; (二)被继承人的死亡证明; (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其他继承人已经死亡的,应当提交其死亡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嘱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七)被继承人生前与配偶有夫妻财产约定的,应当提交书面约定协议; (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声明书; (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十)监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监护资格证明。 “死亡证明”包括: 1、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2、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销户口证明; 3、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4、死亡公证书。 “亲属关系证明”包括: 1、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2、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3、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 4、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生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该指导意见规定的死亡证明或者亲属关系证明的,应当提交二件以上足以证明相关死亡事实或者相关亲属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 当事人有合理理由无法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制发部门出具的其他证明材料。 公证机关对公证事项进行询问、审查 公证机关应当审查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的身份; (二)当事人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 (三)有无漏列继承人,是否存在有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有无需要为其保留遗产份额的胎儿; (四)在继承人以外有无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 (五)被继承人死亡事实; (六)有无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是否有效,以及继承人是否认可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 (七)申请继承的遗产是否是被继承人个人所有; (八)继承人是否放弃继承,等等。 公证机关经审查确认继承人之间不存在任何争议,且不存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情形,方可办理继承权公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 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第三十条 公证机构经审查,认为申请提供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充分,申请公证的事项真实、合法的,应当自受理公证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当事人出具公证书。但是,因不可抗力、补充证明材料或者需要核实有关情况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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