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老人未在公证处办理遗嘱公证,如何解决? |
释义 | 自书遗嘱无须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但公证遗嘱优先。自书遗嘱需满足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可作为证据采纳,但最好公证以确保证据效力。公证遗嘱的效力最高,若有多份公证遗嘱,则以最后日期的为准。日记是否能代替自书遗嘱要看是否符合形式要件,否则不应认定为遗嘱。《民法典》规定遗嘱可撤回、变更,若有多份遗嘱且内容相抵触,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分析 遗嘱依然有效,只是如果又有自书遗嘱又有公证遗嘱,按公证遗嘱为准。 老人立遗嘱没有公证有效吗 公证不是遗嘱有效的必要条件,公证遗嘱只是遗嘱的形式之一。自书遗嘱不去公证,只要其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 一般情况下,自书遗嘱只要满足上述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视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自书遗嘱无须公证也可发生效力,在法庭上可以直接作为证据采纳,但是前提是立遗嘱人思维清晰,能独立表达自己意思。如果有人不认可这个遗嘱,恐怕也会以此为理由。所以建议即使是自书遗嘱,也需要进行公证,以保证其证据效力。 虽然自书遗嘱没有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因此,如果有能力进行公证的话,最好还是能遗嘱公证。 日记能否取代自书遗嘱 死者在日记中对于身后财产作出的处理是否遗嘱需要重点审查的一个问题是该遗嘱是否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由于遗嘱是对于身后财产作出的重大处理,关涉到各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因此,法律对于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比较严格。 自书遗嘱必须在抬头部分写明是遗嘱,并由立遗嘱人全文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制作遗嘱的年、月、日,如不符合以上条件的则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应认定为遗嘱。 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的撤回、变更以及遗嘱效力顺位】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结语 根据法律规定,《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自书遗嘱不去公证,只要其符合遗嘱的形式要件和实质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虽然自书遗嘱没有公证也具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有数份遗嘱,经过公证的遗嘱效力最高;如果有数份经过公证的遗嘱,日期为最后日期的那份遗嘱效力最高。因此,建议即使是自书遗嘱,也需要进行公证,以保证其证据效力。日记无法取代自书遗嘱,遗嘱必须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才能被认定为有效遗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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