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首先要先提交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原件)、 身份证 、户口簿或其他身份证明、遗赠人的 死亡证明 、被 继承人 或遗赠人享有 不动产权 利的材料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与被继承人或遗赠人之间的亲属关系证明。 放弃 继承 的,应当在 不动产登记 机构办公场所,在不动产登记机构人员的见证下,签署放弃 继承权 的声明。 受理登记前应该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机构进行继承材料的查验。申请人签署继承(受遗赠)不动产登记具结书,在完成对所有继承人信息确认后,对该不动产进行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六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