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烈士纪念设施指烈士陵园及烈士陵园之外的散葬烈士墓地、烈士墓、纪念碑、亭、塔、祠、馆、堂、雕塑等纪念设施。 (一)市、镇级烈士陵园 进一步推进深化“慰烈工程”,坚持高标准的建设目标,加强日常的管理与维护。1、墓体:①材质:山西黑、亮度98%、密度2.8—3.0㎝3、硬度100—108划痕。上盖为翻页书型,长65厘米、宽46厘米、前边缘厚12厘米,后边缘厚20厘米;②翻页书型下部盛放骨灰(含骨)方型盒,长63厘米、宽45厘米,材质:花岗岩(黑色);③书型左页面大字“xxx革命烈士墓”,书型右页面小字(烈士简介50个字左右)。以上合成为一个整体烈士墓体。2、绿化:①墓与墓之间栽种80公分高的小松柏或冬麦。3、道路:主要在墓区内建造便于祭扫的水泥道路,宽0.8m、厚0.5公分、碎砖铺底。 法律依据:《烈士纪念设施保护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烈士纪念设施,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为纪念烈士专门修建的烈士陵园、纪念堂馆、纪念碑亭、纪念塔祠、纪念塑像、烈士骨灰堂、烈士墓等设施。 第四条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负责保护管理,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或者有关专项规划,所需经费列入当地财政预算。民政部会同财政部安排国家级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补助经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安排当地烈士纪念设施维修改造经费。维修改造经费的使用和管理接受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五条 县级以上烈士纪念设施应当确定保护单位,加强工作力量,明确管理责任。烈士纪念设施保护单位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负责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