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继父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法定的吗? |
释义 | 继父对继子女的抚养义务不是法定,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是由于生父、母一方死亡或者父、母离婚后另一方带子女再婚后形成的。我国民法典将继父母与继子女的关系分成两类: (1)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法律拟制直系血亲关系; (2)未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是直系姻亲关系。 我国民法典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不得虐待或歧视,受继父母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与父母子女权利义务相同。 一、怎么和继子形成抚养关系 未成年继子女的父或母离婚后与另一方(继父母)结婚在一同居住,形成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抚养关系,一般认定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条件是: 1、生父母再婚时继子女未成年。这是《民法典》规定的应有之义,因为需要抚养教育的继子女,必然是未成年人。 1、继子女虽已成年,但却无独立生活能力和条件,如在校就读。 2、有共同生活的事实,继父母承担了继子全部或部分抚养费用。抚养教育关系一般需要在在继父母与继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如同亲生父母一样,继父母对子女的生活、学习、身体、精神等各方面都有一定照料,这才是抚养的真实含义。 3、抚养事实持续时间足够长。在实践中目前并不能完全因为抚养时间短就否认形成抚养关系,只是若抚养时间不长,比如只有1、2年,认定抚养关系时就必须特别慎重,需要考虑具体案情和权利义务的对等等因素。 如果继父母与继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双方是互相享有继承权的,一方有抚养的义务,另一方对继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什么情形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 可以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情形包括: 第一、没有形成长期共同生活和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间仅存在姻亲关系,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的婚姻关系终止时,继父母子女关系自然解除。 第二、已经形成了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在生父与继母或生母与继父离婚后, 如果继父母不同意继续抚养未成年继子女的,继父母子女的关系解除,该子女由其生父母抚养。 第三、与继父或继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离婚后。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将未成年子女领回的,该继子女与继父或继母的关系解除。 第四、有长期共同生活或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关系恶化,双方或继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可准许解除。 但解除关系后,对年老体弱、生活困难的继父母, 成年的原继子女仍应承担赡养扶助的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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