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孙子能否有效接受立遗嘱? |
释义 | 本文介绍了遗嘱公证的相关注意事项和程序。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可以自由处理自己的遗产,并且可以将遗产赠送给除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是,在立遗嘱时需要注意遗嘱公证的办理,并且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 法律分析 1. 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公民有权利自由处理自己的遗产,并且可以将遗产赠送给除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因为孙子既不是法定继承人,也不是受遗赠人,所以他需要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表达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意愿。如果他逾期没有做出表示,那么就视为他放弃了受遗赠。为了保证程序的合法性和避免以后出现财产纠纷,受赠人应当去做遗嘱公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一、立遗嘱需要注意的事项 1、遗嘱公证不能委托公民代理。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只能由本人亲自办理,不得由公民代理。当事人申请公证,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者口头申请。如果委托别人代理,必须提出有代理权的证件。但申请公证证明委托、声明书、收养子女、遗嘱、签名印鉴的,不得委托别人代理,当事人确有困难时,公证员可到当事人所在地办理公证事务。 2、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立遗嘱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所以要求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同时,法律强调的是立遗嘱时当事人必须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如果在立遗嘱后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则该遗嘱仍然有效;相反,如果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即使之后恢复行为能力,所立遗嘱亦无效。 3、遗嘱的内容应该合法。遗嘱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内容完备,文字表述准确,签名、制作日期齐全,公证处才能出具公证书,可见,我国司法机关确立了审查遗嘱内容的要求,也就是说公证人员在办理遗嘱公证的时候,不仅要审查立遗嘱人是否具有遗嘱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形式符合要求,还要审查遗嘱内容是否合法,财产是否确为其所有。 结语 遗嘱是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和死后事务的意思表示,可以自由处理自己的遗产,并且可以将遗产赠送给除了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但是,在立遗嘱时需要注意一些事项。首先,遗嘱公证不能委托公民代理,必须亲自到公证处提出书面或口头申请。其次,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具有遗嘱能力,并且内容应该合法,不违反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共利益。如果立遗嘱人逾期没有做出表示,就视为他放弃了受遗赠。最后,如果需要设立遗嘱信托,也需要注意相关事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遗嘱必须表示遗嘱人的真实意思,受欺诈、胁迫所立的遗嘱无效。 伪造的遗嘱无效。 遗嘱被篡改的,篡改的内容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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