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役权消灭的原因 |
释义 | 法律分析:地役权消灭的原因: 1、土地灭失; 2、供役地无法满足需役地的需要,需役地不再需要利用供役地; 3、地役权人主动放弃其地役权; 4、存续期间届满或其他预定事由的发生; 5、土地被征收 6、供役地权利人在符合法定条件时解除地役权合同。 一、地役权和相邻关系证明的区别 1.两者的设立方式不同。相邻关系是法定的,而地役权通常是由当事人各方通过合同约定而设立的。2.两者受到损害后的救济请求权不同。相邻关系受到侵害后,不能直接以相邻关系为基础提起损害赔偿诉讼,而应该提起所有权的行使受到妨害之诉。地役权受到损害之后,受害人可以直接提起地役权受损害的请求之诉。3.相邻关系通常都发生在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之上,而地役权则不要求相互毗邻,甚至相隔很远的土地之间都可以通过协议来得到更有效的利用和经营。4.相邻关系一般都是无偿的,而地役权的设立一般都是有偿的。 二、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吗 是的,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三)利用目的和方法;(四)地役权期限;(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三、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区别是什么 供役地和需役地的区别:地役权的产生是基于占有、使用和收益自己土地的目的使用他人的土地。因此,必须有两块土地。因使用他人土地而获得便利的土地称为需役土地为他人土地的便利而使用的土地称为供役土地。地役权的发生必须有两种不同的土地所有权,所有为他人土地利用提供便利的土地都称为服地,享有地役权的土地叫服务地。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 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第三百八十四条 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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