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解析: 没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十章 现役军人的待遇和退出现役的安置 第五十三条 国家保障现役军人享有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待遇。现役军人的待遇应当与国民经济发展相协调,与社会进步相适应。军官实行职务军衔等级工资制,士官实行军衔级别工资制,义务兵享受供给制生活待遇。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奖励工资。国家建立军人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现役军人享受规定的休假、疗养、医疗、住房等福利待遇。国家依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提高现役军人的福利待遇。国家实行军人保险制度,与社会保险制度相衔接。军人服现役期间,享受规定的军人保险待遇。军人退出现役后,按照国家有关制定接续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关系,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险待遇。现役军人配偶随军未就业期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保障待遇。军人保险包括: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退役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的军人配偶保险、军人保险基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人保险法》第二章 军人伤亡保险第七条军人因战、因公死亡的,按照认定的死亡性质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死亡保险金。 第八条 军人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给付军人残疾保险金。 第九条 军人死亡和残疾的性质认定、残疾等级评定和相应的保险金标准,按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执行。 第十条 军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死亡或者致残的,不享受军人伤亡保险待遇: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法律、行政法规和军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