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吃警犬是要判刑吗 |
释义 | 吃警犬犯罪。警犬是由警察机关使用的具有一定警务用途的犬,故意伤害警犬属于以暴力手段妨害公务的执行。 故意杀死警犬犯罪。警犬是由警察机关使用的具有一定警务用途的犬,故意伤害警犬属于以暴力手段妨害公务的执行。警犬是特殊犬,跟一般的犬肯定不一样,都是经过了专业的训练之后才能成为警犬。对于有人故意杀死警犬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属于犯罪的。 警犬是经专门技术驯服用于侦察破案的一种工作犬。 警犬是在人的培训、 管理、控制下发挥作用的。训犬员应受过专门的培养教 育,具备生理学、动物学、侦查学、驯畜学等有关方面的 知识和技能,掌握科学的理论和方法,才能繁衍良种,训 练出胜任各种任务的警犬。对担任不同任务的警犬,如追 踪、捕咬的警犬与搜查毒品、走私物的警犬,要求不同, 培训的方法也不同。训练时多以外界的因素(包括机械动 作、食物、声音等)为刺激物,反复刺激受训犬,使其建 立巩固的条件反射,成为训练有素、听从指挥的警犬。 作用 经过专门训练,用于追踪、鉴别、搜捕、搜毒、搜爆等项工作的犬。犬具有发达的高级神经活动机能,有敏锐的嗅觉、听觉和坚强的耐劳能力,并对人有特别的依恋性。因而,人们不仅训练犬来协助完成放牧、狩猎、警戒,以及拉雪撬等生产或生活中的各种事物,而且还训练军犬满足军事上侦查、守护的需要,训练警犬满足刑事侦查方面的需要。训练警犬,由受过专门培养警犬的训练员担任,特别注意培养其鉴别、追踪、搜索和捕获罪犯的能力。使用警犬也由训练员本人使用。使用警犬是同犯罪作斗争的一种重要手段。在侦查各种严重危害社会治安,危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以及破坏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重大案件中,如凶杀、放火、抢劫、走私或重大盗窃案件,凡有条件使用警犬的,都可以使用警犬。警犬可以为侦查人员指明罪犯逃跑的方向或者发现隐藏赃证的场所,有时利用警犬能当场捕获罪犯,或者根据犯罪分子在现场存留的足迹、各种遗留物、触摸物上的气味,也可以使用警犬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鉴别。但警犬鉴别只准利用嫌疑人使用过的物品作为嗅源,并采取混杂方式,以物鉴物,不准以物鉴人。鉴别的结果应结合案件中其他证据材料使用,不能作为独立的证据。犬类可作警犬使用的品种很多。我国侦查犯罪中使用的多为东欧牧羊犬,其次为多贝尔曼——平舍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 (二)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 第二百七十七条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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