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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事实收养认定的条件之收养人具备的条件
释义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和其他相关条款的规定,通常情况下,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即收养人不论是有配偶者,还是无配偶者,必须无自己名义下的子女(包括亲生的子女、养子女、有事实抚养关系的继子女)。这里所说无子女,并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愿生育,要求收养子女的,只要具备相应条件,也可以收养子女;当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养。
    (二)有抚养和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这种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须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者,具备抚养被收养人的必要经济条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能够从物质生活和教育诸方面为被收养人提供必要的条件。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由于《民法典》此条为刚刚修改的内容,哪些疾病不准收养子女,还有待于医疗卫生行政部门进一步作出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通常对有严重传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养子女。
    (四)年满30周岁。这是取得收养人资格的最低法定年龄,不满30周岁的公民一般不得收养子女。若收养人为夫妻的,须夫妻双方均年满30周岁(民法典修改前为35周岁)。
    (五)有配偶者作为收养人,应由夫妻双方共同收养;收养人(包括共同收养的夫妻)只能收养一名子女。这是根据现行《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第1款和第一千零九十七条第2款的规定所作的一般要求。
    成立合法的收养关系,除了要求当事人各自符合规定的条件之外,还需要办理收养公证或者登记手续,否则的话就算在日常生活中双方以养父母子女的名义共同生活,并且也得到了周围群众或者有关组织的认同,彼此之间具有扶养事实,那也只能按照事实收养来对待处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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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9 7:33: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