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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民法典规定收养应当向什么机构或者部门登记
释义
    法律分析: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办理地点:
    惠州市民政局
    惠州市民政局网站:http://mzj.huizhou.gov.cn/
    上班时间:
    周一至周五上班,上午8:30-11:30,下午13:30-16:30
    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根据不同的情况,办理收养登记的地点也不同: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办理流程
    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当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对不符合民法典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对当事人说明理由。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的,收养登记机关应当在登记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满60日,弃婴、儿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未认领的,视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公告期间不计算在登记办理期限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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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5:44:20